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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莲花法院【以案说法】上班履职反被打,伤人拒赔终担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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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意外受伤,伤人者却拒绝赔偿,受害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,能否得到支持?近日,江西莲花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,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钱某全部经济损失,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 ...
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意外受伤,江西拒赔伤人者却拒绝赔偿,莲花受害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,法院法上能否得到支持?案说近日,江西莲花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身体权、班履被打健康权纠纷案件,职反终担责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钱某全部经济损失,伤人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江西拒赔合法权益。
案情回顾
据悉,莲花钱某系某公司员工。法院法上2025年11月19日,案说钱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履行维持秩序职责时,班履被打发现郭某插队购物,职反终担责遂上前劝说其排队,伤人避免影响公共秩序。江西拒赔不料,郭某对此不满,当场对钱某进行咒骂,并动手殴打钱某,导致钱某摔倒后晕倒在地。随后,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天。公司负责人于当日报警,郭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,但仍拒绝赔偿钱某的相关损失。无奈之下,钱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将郭某诉至莲花县法院。
法院审理
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该案中,钱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伤,其对纠纷的发生无任何过错;而郭某因情绪失控,动手殴打钱某致其受伤,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,应当对钱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赔偿钱某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600元。
法官说法
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,成年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,遇到冲突时,应保持冷静理性,切勿因一时冲动打架,最后得不偿失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理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来源:莲花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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